注册国际商标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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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际商标要多长时间?

作者:南通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4 08:51:16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了商标是一个企业对外宣传很多的手段,商标对企业的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不同地区的南通商标注册方式与时间是不同,有的地区长有的地区肯定时间就短一些,那么在注册国际商标大概要多长时间?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据了解国际商标根据注册国家的不同,注册的时间也有所不同!涉外商标申请注册一般1~2年内就可以完成,当然有部分快的国家、地区有时半年左右就可以完成注册,如:香港,有部分慢的国家要4~5年才可以完成注册,如:巴西、印度等。国际商标注册时间差异化的原因:

1.审查的形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商标的文件和应办的手续是否齐全,除外,则不作其他审查。有些国家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如申请人有无资格取得商标注册,是否已有在先商标进行了申请,有无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

2.取得商标流程不同经过审查后,有的国家即核准注册,有的国家还实行异议,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主管机关主办的刊物《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3个月让公众提意见,帮助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都可对该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符合本国商标法规定提出异议。

假如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该国主管商标机关即核准注册,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发给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了在该国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在注册国际商标时,用户首先要了解该国注册条件,由于注册国际商标只能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所以用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委托国内的代理机构帮助寻找相关专业的代理机构,避免上当受骗!

在日常的经济交易中,商标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门面,企业对于商标的使用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认识与了解商标将会对企业成长有极大的帮助。那么商标使用许可的好处有哪些?商标有时被解读为品牌的一种代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很大一部分是受商标或者是品牌声誉所影响。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总能看到相同名称的店铺,有的甚至直接使用了一些比较知名企业的名称,其实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然而,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的好处有哪些?

1、花费时间少。申请南通商标注册,若没有人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进入了异议程序,可能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即可,花费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因素少。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因为违反禁止注册规定被驳回申请,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提起异议最终不予核准,可能碰到努力几年,结果一无所获的情况。商标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使用商标,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

3、取得商标注册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市场。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一般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培育市场。

4、申请注册商标时,那些寓意美好、形象鲜明的商标往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设计并成功注册一个满意的商标的成本相当高昂。当然,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不利的一面,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之争就源于商标使用许可最大的问题——商标始终不是自己的,使用的时间再久、宣传投入再多,市场开发搞得再好,一旦到期,如果不能成功续约,也是为他人做嫁衣。

一、收取路径

直接处理的,当事人须到南通商标注册大厅收取商标注册证。

托付署理组织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发给署理组织,当事人到署理组织收取。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收取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承认的主体资格证实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3、收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4、申请人称号已改变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称号改变证实原件;5、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实。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1、《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布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3、托付他人代为收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托付书以及收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4、商标已处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实。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南通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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