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商标注册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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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商标注册证》的重要性

作者:南通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 08:46:01

一、简要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由商标局发给南通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商标注册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一)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三、注意事项:

1、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与《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中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3、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如注册人的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商标注册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发证机关年检过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南通商标注册虽理论上找任何一家商标代理做都是可以的,但事实上,专业性确实参差不齐,一家专业正规的公司会在公司检索,注册,公告等过程中为客户做好把关的工作,省去不少的麻烦。找什么样的代理公司更合适呢?

1、专业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是一份非常专业的工作。由于恳求者本人不具备专业商标知识,商标注册中的任何遗漏都将被完全浪费掉。这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会导致商标注册机会的丧失。即使注册成功,它也不能大规模地维持自己。

2、完善法律和知识;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商标不同于专利和版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有其独特性。学习《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则》不能立即掌握知识。商标代理人所拥有的商标法条专业知识是通过商标法条系列知识的全方位专业学习和实践积累起来的,是普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无法比拟的。

3、商标注册丰富经验;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商标事务、各类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处理商标权确认事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总结技能和实战经验。无数前辈用金钱和经验交流了这些技能和经验。虽然有些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在处理商标权确认问题上有很大的帮助。例如,判断商标是否为注册并且适用。

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组合”商标是指注册的几个商标组合使用,而“组合商标”则是一个商标同时含有文字图片等多种元素。那么很多人就要问了,商标组合使用与组合商标有什么区别呢?

1、组合商标只需要注册一个商标,因此只用花费一个商标的成本,而单独商标组合使用,是注册多个独立商标,因此需要花费多个商标的的注册成本;由于组合商标整体比较复杂,需要的审查时间也会更长,因此组合商标的注册周期要大于单个商标的注册周期。

2、单独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会比组合商标的成功率要高,因为组合商标在审查中只要有一部分出现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但是如果拆成单独南通商标注册的话,就算有其中一个被驳回,其余的还是可以组合使用。

3、根据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商标一旦核准注册后,不能随意改变商标外形。“组合商标”的各元素属于一个整体,按一个商标计算,图案和文字的位置是不能变动的,如果变动了会有处罚的风险。而商标组合使用意味着商标的每个部分都可以随意使用,同时单独商标还可以随意组合使用。

4、如果有人使用了“组合商标”的部分作为商标,法院不一定认定其为侵权;如果有人使用了“组合”商标的部分,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侵权。

5、如果是组合商标的话,企业想要改变商标中的图形,就必须得要重新申请一个商标,但是如果是单独商标组合使用,只需要注销原来的图形商标,重新申请一个图形商标即可。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南通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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