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如何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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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如何保全证据?

作者:南通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6 08:23:15

在哪些人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南通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我想我们在注册商标的路上会问一个问题。我什么时候可以使用我的商标?据估计,最常听到的回答是:当受理通知书下来时,可以在商标的某个位置标注“商标”,表明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但有些后话不说!南通商标注册和审查的过程比较长,已经有一年半的人很多。然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使用商标,特别是不使用商标进行促销时,往往给人的印象是不够规范和专业,大大降低了促销的效果。

那么,在商标申请和注册期间,企业需要使用商标时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明确商标需要经过注册和核准,才能获得相应的商标权。我国市场上常见的商标注册标志有两种:一种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用R圈出,另一种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用“注”字标出,还有一种是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用“TM”字标出。这种情况有时与商标使用国有关。

例如,与中国的“先申请”原则不同,“先使用”原则在美国实行,即商标的使用人受法律保护。为了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虽然美国实行了登记制度,但“优先使用”仍是申请登记的先决条件。根据“第一次使用”的原则,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未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当我们看到一些正在使用的美国商标标有“商标”时,这些商标就受到了美国商标法的保护。在我国,由于《商标法》贯彻了“先申请”的原则,出于各种目的,一些不太负责任的商标注册机构会告诉企业,“商标”就是注册商标的含义。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标注“商标”使用该商标,但不得标注为注册商标。

很多企业热衷于使用商标,这有利于企业认定注册商标。因此,许多企业刚刚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将注册商标放入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广告中。众所周知,存在侵权风险,很多企业已经被起诉到法院。一旦法院认定侵权,企业不仅面临赔偿,还可能涉及各种包装、广告费用等损失。商标是商标的缩写。我国《商标法》根本没有规定“商标”标志的意义,也没有提及企业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在商标被标注时可以使用申请中的商标。在本案中,使用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很简单。商标受理通知书只告知申请人商标局受理了商标申请,并不意味着商标通过了审查。在《商标受理通知书》下面会有一句话:“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未表明申请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事实上,提醒企业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性质。

因为《商标受理通知书》只表明商标局已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但尚未开始审查。也就是说,即使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完全相同,也可以得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如果在收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对商标进行标识,并使用申请中的商标,是否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合法”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因此,说“注册商标标有商标的,可以使用”是荒谬的。R符号和圆圈中的“注”符号均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志,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通过审查,取得了《商标注册证》,成为注册商标。

R是英文“register”的首字母。注册商标是专有的、排他的、唯一的,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者授权,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企业能否使用还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呢?答案确实可以使用,但存在一定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与是否标注“商标”无关。(回答)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申请商标前不进行检索,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虽然已经进行了检索,但检索工作不到位,存在漏检的情况;三是商标局的数据库虽然经过检索,但有一定的“窗口期”(即有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没有时间进入数据库)。

在窗口期内,有人首先申请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当然,企业在申请注册时使用商标。商标最终可以注册,没有任何问题。但企业也会遇到风险。例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前,商标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失败。此外,企业被起诉或投诉侵犯商标权。它不仅需要补偿他人的损失,而且在企业的早期阶段需要付出大量的投资。建议在商标申请注册期间,企业确需使用该商标的:

1、要认真进行商标检索,确保以前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要控制商标申请中的各种包装和宣传投资成本。

商标如果被他人侵犯了,此时可以通过行政方法来维权,即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商标侵权如何保全证据?

(1)管辖:向有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南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并交纳费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裁定及通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

(4)裁定的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5)裁定的解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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