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类型与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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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的类型与注册条件

作者:南通鑫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0 08:10:37

1.个体经营者不能转让,公司也可以转让像公司一样的个体经营者。根据《个体经营者条例》第10条,如果个体经营者变更经营者,新经营者应在取消登记后再次申请登记。

2.个体企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公司只能拥有一个营业地,个人只能注册一个人。公司不仅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还可以成立企业集团。

3.个体经营者可以驱动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公司可以基于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为其业务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外,没有人拥有股份,也没有人愿意合伙投资一个企业。

4.公司制是一种发展趋势。现在,公司正在互相做生意,谈论合作,签订合同等。淘宝和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正在支持基于公司的业务。与公司相比,个体经营者的地位将越来越弱。

南通商标注册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过程,但如何确定产品类型仍然是商标注册中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战略角度的问题。认真对待商标注册的每一个细节,也是为了让企业的未来更美好。在决定商品和服务时,应该做什么决定,什么是技术。或者如何做出正确的决定。在决定一个项目时,一定要确定一个大项目,而不是一个小项目,就好像这个项目是一个发夹,或者有很多不相关的项目,比如卷发或直发夹。因此,为了实现更低的成本和限度地发挥国防的效能,应该进行广泛的决策。

事实上,确定项目的过程非常重要。在决定项目时,我们应该注意确定类似的项目,并与我们自己的业务项目密切相关。“我们也有可能确定项目的主要部分,”他说。这也是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注册商标时,可以决定交叉搜索、同类商品或服务,或增加注册成本,同时,应尽量扩大抗辩范围。事实上,为了保护商标或采取某种方式,商标仍然可以对某一类别作出决定,而主要类别仍然可以注册。

但同时,也可以确定相关的注册类别,可以提前注册,这也将是扩大商标注册抗辩范围的好办法。”商标注册适用于同类企业拥有的商标,如与酒类有关的商标,仅适用于酒类商品,不适用于非酒类商品。如果这是在市场上,有很大的机会,商标将是相同的。当然,这种情况会发生,会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容易让消费者感到困惑。”

商标注册的决定应该更加慎重,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也是一个耐心的问题,特别是在做项目决策时。确保每个人都知道发生了什么,更清楚地说,商标注册有什么问题。

专利挖掘的目的不仅在自己进行研发前要进行专利检索分析,避免做无用功,在产品研发后还要重新进行检索,避免自己的新产品反而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挖掘工作,要建立在对技术创新的把握基础之上,是对技术创新的后续工作,能够充分体现企业或者单位的创新能力。经专利挖掘后形成的专利,则是企业单位宝贵的无形资产。专利挖掘是为了从科研生产当中发现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让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是一项极富技巧的创造性活动,是将技术创新以申请专利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挖掘工作,要建立在对技术创新的把握基础之上,是对技术创新的后续工作,能够充分体现企业或者单位的创新能力。经专利挖掘后形成的专利,则是企业单位宝贵的无形资产。专利挖掘的作用:

1、通过专利挖掘,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全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各主要技术点及其外围的关联技术,避免出现专利保护的漏洞。

2、通过专利挖掘,可以更加准确地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点,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及其组合进行精巧设计,既确保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尽可能大,又确保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提升了专利申请的综合质量。

3、通过专利挖掘,尽早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的重要专利,便于企业进行规避设计以规避专利风险。简言之,对于企业而言,做好专利挖掘,有利于实现法律权利和商业收益最大化、专利侵权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4、通过专利挖掘,站在专利整体布局的高度,利用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相互结合进行组合、卡位,形成严密的专利网,一方面培育巩固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与竞争对手形成有效对抗甚至在相关技术要点上构成反制。专利挖掘的目的可分为成果保护型和包围拦截型。

成果保护型:是指将技术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以进行法律化、权力化,有效保护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不被他人抄袭复制。包围拦截型是指针对竞争对手的技术或产品路线进行研究,进而制定相应的专利挖掘规划和技术研发策略,提前设置外围专利,干扰和遏制竞争对手的专利策略。

在明确目的之后,专利挖掘的基本操作思想是从全局宏观的视野来进行观察并准确选取切入点和重点:

1、从产业链和技术链的高度指导专利挖掘。专利挖掘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只有从技术创新项目所属产业,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相对宏观的整体观察,才能明显提升专利挖掘的整体层次,既考虑技术创新点本身,又考虑到技术创新点在产业链,技术链上的地位、作用和价值,真正做到见树又见林。

2、从现有技术对比出发,聚焦差异和贡献进行专利挖掘。大凡专利技术,往往离不开现有技术的支撑,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其根本就在于要求该技术创新现对于现有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进步和技术贡献,可见,在专利挖掘中,一定要立足于现有技术,找出创新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并聚焦此差异,确定技术创新方案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

3、从培育完善专利组合的角度进行专利挖掘。专利挖掘并不仅是对散落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之中、具有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孤立技术点的挖掘,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充分的挖掘,培育建立起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专利组合。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增加了一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即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使我国商标类型更为多样化并与国际社会接轨。作为非传统商标之一,声音商标足以作为企业的名片,可使消费者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一听到某个耳熟能详的声音,立刻联想起这个企业,或者某个产品。新修改的条例在便利当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项规定,细化了修改后的商标法的一些相关条款。本文从声音商标的类型、特征、注册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声音商标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音乐声音商标与非音乐声音商标。其中,音乐声音既可以是专门创作的音乐,也可以是取自现有的乐谱,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歌曲旋律等;而非音乐声音既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包括人说话的声音、钟声铃声或者动物的叫声等。

二、声音商标的特征:

(一)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所具有的特征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具有一些共性,比如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都必须具有显著性等。但是由于声音商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传播媒介,而传统商标既可以通过传统媒介,也可以通过电子媒介被识别出来,声音商标与其他传统商标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第一,声音商标由动态要素构成。声音商标需要通过网络、电影、电视等媒介物以动态形式得以表达,而传统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等都由静态要素构成,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场所,或直接表达。

第二,声音商标不是固定有形的。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都是固定有形的,在任何场合下,例如图案的比例、颜色和字体风格的使用等都有明确严谨的可视性规定。而声音商标则不是固定有形的,其展现的是一个周期连续变化的过程。

第三,声音能够超越语言、国界的限制。声音能够更简单地传递信息,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借助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第四,声音商标更具有客观性。声音商标可以通过乐谱、声谱等形式来客观地表现声音的音调、频率、持续时间等,而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的识别完全依赖于判断者的主观感受。

第五,声音商标便于检索,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声音商标通常以电子文件方式就能实现,这种电子音频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已在全世界普及。而对于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而言,目前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展示方式,能够在线远距离提供气味、味觉或触觉的样本。

三、在我国,申请声音南通商标注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声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声音商标注册须符合显著性、非通用性、非功能性等商标注册的一般要求。在显著性要件上,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和获得显著性商标两类。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而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普通的、常见的声音,则需要证明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注册。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通常要从整体上进行判断,以该声音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识别某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区别为标准。例如整首歌曲或冗长的乐谱,如管弦乐或钢琴曲的完整乐谱,因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区别来源的声音,故不具显著性。

在非通用性要件上,必须警惕将一些具有通用性的声音进行商标注册,从而引发符号圈占的狂潮。例如,将鸡叫声注册于肉食类商品,将水滴声注册于矿泉水或饮料上,将乐器声注册于乐器等商品之上等。如何避免企业对处于公共资源领域的声音进行注册,在通过符号圈占损害同业竞争者的竞争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该声音的使用利益,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关键问题。商标法通过保护企业信誉而激励竞争,但是商标法不允许因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特征而阻碍合理的竞争。

如果产品的声音获得商标权与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相重合,是为实现该产品的目的所必须的,会将竞争者置于与信誉无关的重大不利地位,那么该声音是功能性的。反之,如果功能性是第二位的,和商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则允许将该声音注册为商标。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功能性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

(二)声音商标注册的程序性条件就递交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言,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图样表示系统、描述性表示系统及混合表示系统。根据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第5款的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可以看出,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程序采用的是以混合表示系统为主,以描述性表示系统为补充的程序性要件予以注册声音商标。这种形式既要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高要求的呈现,也要对用声谱或乐谱予以表达的声音,通过申请人的文字性描述呈现出其要表达的含义。此外,声音商标并非与传统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一致,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对声音商标的注册并非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它必须是已被使用过,并在公众中能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知名度的;并且此声音必须是独特的。如《新闻联播》开始曲、好莱坞美高梅电影片头的狮子吼叫声等被大家所熟知的,并具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都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过对于目前繁荣的互联网行业推出的各类APP软件,启动程序出现后具有识别度的两三个小节的声音,也可作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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